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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岱山县作家协会章程

                                                            岱山县作家协会章程(修正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岱山县作家协会,简称岱山作协。(互联网网址:http://www.dszjxh.com.cn)
第二条  本会性质:岱山县作家协会是岱山县文学工作者自愿结合的艺术团体、属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尊重文艺规律,实施精品战略,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发展和培养人才,壮大文学创作队伍,传承和发展海洋文学,为繁荣文学事业、提升海洋文化、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本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履行社会团体职责和职能。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岱山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岱山县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岱山县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场所:岱山县高亭镇人民路85-1号3楼。
本会通讯地址:浙江省岱山县作家协会。(邮编:316200)
本会邮箱:qd4406591@sina.com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一)文学创作;(二)文学创作活动;(三)学术研讨及交流;(四)出版海洋文学刊物《群岛文学》、《群岛小小说》、“群岛作家文丛”等;(五)管理、维护海洋文学创作和交流平台“岱山作家网”、“群岛文学论坛”、岱山作协微信公众号等;(六)举办或承办各类文学征文活动;(七)坚持文学惠民活动,承办各类服务社会的公益性创投项目;(八)开展各类写作培训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愿望;(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在县、市级以上报刊、文学网站发表过一定数量的文学作品(包括翻译作品、网络文学、民间文学、影视创作)等,关心支持文学事业,热心参与本会工作,为繁荣文学事业或对本会建设作出一定贡献者;(五)凡本县参加省市以上作家协会者,均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本会会员两人介绍;(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本会依法保障会员的正当权益,包括人身自由、创作自由、言论自由及各种正当收入。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深入生活,努力学习,积极进行网络文学、海洋文化以及海岛民间文学的搜集、整理、创作、研究和推广。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故不交纳会费(五年一次)或拒不参加作协要求参与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顺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文联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聘请县内外领导、作家及有关人士担任本会的名誉主席、主席或顾问,以加强对本会的领导;(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文学创作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文联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县文联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县文联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及日常公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安排本会全面工作;(二)制定工作计划;(三)落实、督促本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主席处理日常公务;(二)负责本会组织管理、创作活动的策划与开展;(三)负责编印会刊《群岛》,作品推荐;(四)筹集资金及内外联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四)负责作协信息宣传工作(五)会议记录、创作、活动建档;(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县文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和县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县文联审核同意,报县民政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县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外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县民政局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文联和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 16日岱山县作家协会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但在下列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进行适当的修改∶(1)县文联或县民政局提出修改要求,但会员代表大会一时无法召集;(2)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需要作个别条例的修改,但不违背原章程宗旨,并经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的;(3)根据原章程条例另外制定若干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